background image

第 24

 

条 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

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

安全网。

第 25

 

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

 

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 施工企业一般

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 26

 

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

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 27

 

 

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2、监督涉及设备、设

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

 

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

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

 

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4、监督本企业所属企业安

 

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5、参加和协

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 三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

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

 

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

 

励和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

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 28

 

 

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

 

解安全情况。2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3、有权要

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

 

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

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

 

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 规 程 制 度

第 29

 

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

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

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 30

 

 

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1、根据上级颁

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

 

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

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

 

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