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表示 1995 年我国首次实行的建筑工程专业教育评估毕业生,须等到 1999 年才
能参加专业考试。
3、专业名称以国家教委 1993 年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1997 年颁布的本科、研究生专
业目录为准。
4、此表规定的报名条件均以 1997 年底为时限,注(一)时间以后逐年顺推,注
(二)时间年限不变。
表二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报名资格条件(参加基础考试科目考试者)
类别
专 业 名 称
学 历 或 学 位
职业实践
最少时间
最迟毕
业年限
本
专
业
结 构 工 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
以上学位
1997 年
建筑工程(不含岩土工
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
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1997 年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
位
1997 年
专科毕业
1 年
1996 年
相
近
专
业
建筑工程(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进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
以上学位
1997 年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1997 年
专科毕业
1 年
1996 年
其他工
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
上学位
1 年
1996 年
注:此表规定的报名条件均为 1997 年底为时限,以后逐年顺推。
五、申报考试人员,需有所在单位出具申报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方准申
报。
六、专业考试合格人员由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
加盖建设部和人事部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