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

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织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

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保护电

力设施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处于虚无状态。

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在一次又一次的机构变换中,由于多种

原因导致保护电力设施的责任逐渐弱化。从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监会的

职能和机构设置中已经看不到保护电力设施的相关内容。公安部门虽然

负有保护电力设施的责任,但他们只负责既成事实的、已经危害社会安

定的治安案件和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对没有造成客观后

果的违法行为或者隐形破坏行为并无行之有效的办法。电力企业是电力

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虽有保护之心,但无保护之力。除了用电检

查以外,法律没有赋予电力企业其他职权,任何保护措施都需要得到

国家有关机构的协作和配合。人民群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虽然有保护

电力设施的概括义务,但不会因为消极履行这种义务而承担任何法律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