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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因此,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同类事务进行不同的分类。而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同
类事务进行不同的分类,可以产生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认识。

保险分类的标准产生于保险的社会实践,并且随着社会实践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社会

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保险分类标准

;同一时期,由于国别差异,

保险分类标准也不尽相同。保险分类的标准不同,以这种标准划分的保险种类的名称也不同。
不论采用何种保险分类标准,只要其根源于保险的本质规定,那么由此做出的保险分类就
能帮助我们明确保险反映的具体内容,进而为揭示各种形态保险的内在联系及其规律提供
条件和可能。

在保险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中,常使用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以保险经营为标准区分保险,是古今中外保险研究中常用的一种分类方法。

这种方法分类的具体标准又可分为两种:

1)以保险经营主体为标准,保险形态可分为公营保险与民营保险。

公营保险又可分为国家经营的保险和地方政府或自治团体经营的保险,包括国家强制

设立的保险机关经营的保险或国家机关提供补助金的保险。

民营保险是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保险,其形式主要有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

合作社和个人经营的保险等。

2)以保险经营性质为标准

以保险经营性质为标准,保险亦可区分为营利保险与非营利保险。
营利保险又称商业保险,是指保险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的保险。股份公司经营的

保险是最常见的一种营利保险。劳合社个人经营者的保险也是营利保险。

非营利保险又称非商业保险,经营此种保险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或者是由政府资助,

以保证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安定社会经济生活为目的而实现的保险,如社会保险、政策保险等;
或者是以保证加入保险者的相互利益为目的而办理的保险,如相互保险、交互保险、合作保
险等。

2.以保险技术在保险分类上的应用进行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主要体现在计算机技术、风险转嫁方式、业务承保方式和给付形式的四个

方面。

1)以计算机技术在保险经营中应用程度为标准,保险形态分为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

险。

2)以风险转嫁方式为标准,保险形态可以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3)以保险业务的承保方式为标准,保险可以区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

保险和共同保险。

4)以保险给付方式为标准,保险可以区分为定额保险与损失保险、现金保险与实务

保险以及定额保险与利益保险。

3.以保险的政策为分类标准,保险可以被划分为: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商业保险与社

会保险、普通保险与政策保险等类别。

 

4.以国家保险立法形式为标准,保险又可被区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损失保险

与人身保险;损害保险与人寿保险;财产、意外保险与人寿、健康保险等。

5.以经济关系因素为分类标准,保险可以被区分为企业保险与个人保险;团体

保险与个人保险;收入保险、财产保险、费用保险等。

§4.2  保险的宏观分类

        

根据保险的广义概念,结合保险领域中的实际情况,从宏观角度可以将保险分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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