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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
剧院;工业厂房、电站;公路、铁路、飞机场;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
等。

2.1.3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内容

  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通常包含两部分内容

:1:物质损失险;2:第三者责任险.

  在物质损失承保的责任范围一般是

:

1.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

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意外事故一般指
的是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造成的物质损失。

2.对经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亦可负责赔偿。
3.对每一建筑工程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

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在保
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其中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

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沉下陷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
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
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一般是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

意外事故引起

 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 人

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

面同意而支

 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

现行法律裁

 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

均不得超过本保险

 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

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

 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

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

 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2.1.4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费率

项目

费率幅度

厘定条件

备注

1、 住宅大楼

2、综合性大楼

 

3、饭店、酒店

 

4、办公大楼

1.5‰ ~ 2.5‰

1、无特种巨灾风险地

 

2、工期为三年以下
(不含保证期)

 

3 、 保 险 金 额
USD2000 万元以下、
免赔额 USD1500 元~ 
USD2500 元

 

保 险 金 额 USD2000
万元~ USD5000 万元、
免赔额 USD2500 元~ 
USD4000 元

 

保 险 金 额 USD5000
万 元 以 上 、 免 赔 额
USD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