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
经 济 法
2.股票的特征:
(
1)所有权凭证;
(
2)分取股息或红利的凭证;
(
3)收益受公司经营状况影响较大,并且股东无权退股,不能定期收回投资,风险较大。
(二)股票发行的概念、原则和种类
1.股份发行与股票发行
(
1
)股份发行的定义: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募集股本而出售或分配自己的股份的行为。
(
2
)股份发行的分类:设立发行(第一次)、发行新股(以后的各次发行)
(
3)股票的公开发行的定义: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承销机构,以同一条件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公
众招募或出售股票的行为。
(
4)股票发行人: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
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发行的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
(
1)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2)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股票发行的种类:设立发行、增资发行
(三)股票发行的条件
1.首次发行股票(设立发行):
首次发行,是指发起人通过发行公司股票来筹措经营资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发起设立
后首次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融资。
2.
增资发行
(
1)上市公司增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①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③
最近
3
年
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④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新股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
(四)股票发行的程序
1.申请
2.审核:
(变动)
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创业板市
场发行委员会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
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四不
得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
3
个月内
,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
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3.预披露和信息披露
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
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
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股票
。
4.核准决定的撤销
(
1)尚未发行股票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
2)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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