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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   

 

  

   

经 济 法

 

  

2.股票的特征:

  (

1)所有权凭证;

  (

2)分取股息或红利的凭证;

  (

3)收益受公司经营状况影响较大,并且股东无权退股,不能定期收回投资,风险较大。

  (二)股票发行的概念、原则和种类
  

1.股份发行与股票发行

  (

1

 

)股份发行的定义: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募集股本而出售或分配自己的股份的行为。

  (

2

 

)股份发行的分类:设立发行(第一次)、发行新股(以后的各次发行)

  (

3)股票的公开发行的定义: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承销机构,以同一条件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公

众招募或出售股票的行为。
  (

4)股票发行人: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

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发行的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

1)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2)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股票发行的种类:设立发行、增资发行

  (三)股票发行的条件
  

1.首次发行股票(设立发行):

  首次发行,是指发起人通过发行公司股票来筹措经营资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发起设立
后首次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融资。
  

2.

 

增资发行

  (

1)上市公司增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

 

     3

      年

   

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新股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

  (四)股票发行的程序
  

1.申请

  

2.审核:

(变动)

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创业板市

场发行委员会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
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四不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

3

      个月内

 

 

,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

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3.预披露和信息披露

  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
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

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股票

  

4.核准决定的撤销

  (

1)尚未发行股票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

2)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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