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它是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民间团体,而
且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级别管辖和地
域管辖的限制。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实行

“一裁终局”的制度,即

裁决书做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
讼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
裁委员会再次提出仲裁申请,也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也不予受理,除
非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
 
  (三)

 诉讼

 
  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
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这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案属民事诉讼法范畴。与仲裁发生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
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保险合

同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有权受理的法院起诉。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不
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高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第二审判决为
最终判决。一经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一)保险人的变更。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
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
公司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
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各不相同。
 
  

1.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

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因此,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会涉及到保险单的转让。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允许保险单
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因而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变
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由于货物在运输过
程中,不是由被保险人而是由承运人所保管,加之货物所有权随着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的
转移屡次发生转移,因此,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与被保险人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