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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具体包括: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
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
证明。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
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

10 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一)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处理
  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
保险人的赔偿处理,一般如下:
  
  (

1)保险车辆最高赔款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
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部分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款加免赔金额之和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仍然有
效。
  (2)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或保险车辆的修复
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
  ①赔款计算方式。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以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进行比
较,确定赔款数额。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
偿。即:
  赔款

=(实际价值—残值)X 事故责任比例 X(1—事故责任免赔率)X(1—绝对免赔

率)

—绝对免赔额

  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

=(保险金额—残值)X 事故责任比例 X(1—事故责任免赔率)X(1—绝对免赔

率)

—绝对免赔额

  ②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确定方式。保险车辆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两
种:一是按出险时同类型车辆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值确定;
二是按出险当时同类车型、相似使用时间、相似使用状况的车辆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确定。折
旧按每满

1 年扣除 1 年计算,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 80%。

  (3)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

“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后,根据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比较,确定赔款数额。保
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
置价,均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

=( 实际修复费用-残值)X 事故责任比例 X( 1-事故责任免赔率)X( 1-

绝对免赔率)-

 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
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

=(实际修复费用- 残值)X(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X 事故责任比例 X( 1

-事故责任免赔率)

X(1-绝 对免赔率)— 绝对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