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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与共同保险相同,重复保
险也是投保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也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保险有哪些要素,保险有什么特征?

  

 
  一、什么是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
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
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
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这一保险定义,实质上是从法律角度来
界定的。从法律角度看,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险人出售保险,实际上是双方
在法律定位平等的基础上,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确立保险
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这种风险
转移机制不仅体现在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而且表现为通过保险,将众多的单位和个人
结合起来,将个体对付风险变为大家共同对付风险,能起到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作用。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
通过交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将不确定的大额损失转变为确定性的小额支出(保费),或者
将未来大额的或持续的支出转变成目前固定的或一次性的支出(保费),从而有利于提高
投保人的资金效益。人寿保险中,保险作为一种财务安排的特性表现得尤为明显,因为人寿
保险还具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具有理财的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保险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保险的要素指哪些?
  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一般来讲,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即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

获利的可能。
  

2、有大量同质标的存在。保险标的数量的充足程度关系到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的偏离程

度,影响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3、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风险的发生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性,这种损

失是被保险人不愿承担的。如果损失很轻微,则无参加保险的必要。此外,保险费不仅包含
损失成本,而且包括保险人经营的费用成本。因而对被保险人来讲,将轻微的损失通过保险
转嫁给保险人在经济上是非常不合算的。
  

4、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因为保险的目的,是以多数人支付的小额保费,赔付少数人遭遇的大额损失。如果大多数保
险标的同时遭受重大损失,则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所建立起的保险资金根本无
法抵消损失。然而,在保险实践中,有些可保风险可能并不完全满足上述条件,如洪水、地
震等巨灾往往导致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保险人在承保时力求将风险单位
分散,这不仅可以避免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重大损失,而且可以保证预期的损失与实
际的损失相一致,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在保险经营中,通过再保险的方式转嫁一部
分风险责任,也能达到力求风险单位分散的目的。
  

5、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必须制定出准确的保险费率,而

保险费率的计算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致保险标的损失的概率。这就要求风险具有可
测性。如果风险发生及其所致的损失无法测定,保险人也就无法制定可靠稳定的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