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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约保意外伤害
  特约保意外伤害,即从保险原理上讲可以承保,但保险人考虑到保险责任不易区分或
限于承保能力,只有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有时还要另外加收保险费后才予承保
的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包括:
  

1.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由于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过大,

保险公司一般没有能力承保。战争是否爆发、何时爆发、会造成多大范围的人身伤害,往往难
以预计,保险公司一般难以拟定保险费率。所以,对于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保
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经过特别约定并另外加收保险费以后才能承保。
  

2.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赛车、拳击、摔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

赛中遭受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从事上述活动或比赛时,会使其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大大增
加,因而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经过特别约定并另外加收保险费以后才能承保。
  

3.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核辐射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后果,往往在短期内不能确定,

而且如果发生大的核爆炸时,往往造成较大范围内的人身伤害。从技术上考虑和从承保能力
上考虑,保险公司一般不承保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4.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如医生误诊、药剂师发错药品、检查时造成的损伤、手术

切错部位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是根据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情况制定的,而大多数被
保险人身体是健康的,只有少数患有疾病的被保险人才存在医疗事故遭受意外伤害的危险。
为了使保险费的负担公平合理,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不承保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
  对于上述特约保意外伤害,在保险条款中一般列为除外责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
的约定承保后,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签注特别约定或出具批单,对该项除外责任予以剔除。
  (三)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一般可保意外伤害,即在一般情况下可承保的意外伤害。除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
外伤害以外,均属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死亡保险的保
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而意外伤害所致的残疾保险人不负责。两
全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以及被保险人保险期满时继续
生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由三个必要条件构成。
  

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是构成意外伤害保

险的保险责任的首要条件。这一首要条件包括两方面的要求:
  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
  ②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限开始以前曾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残疾,不构成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是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

险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包括以下两方面的要求:
  ①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
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
推定的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

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

4 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

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 年的。”残疾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

(或称

“缺损”),如肢体断离等;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如丧失视觉、听觉、

嗅觉、语言机能、运动障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