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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的比例累计递增,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累计递减。这一规定,既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经
济利益,解除其后顾之忧,也有利于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
  ③给付限额条款。由于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大小差异很大,医疗费用支出的高低也相差
很大,为了加强对健康保险的管理,保障保险人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一般对保险人医
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均有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当然,在以某些专门的大病为承保
对象的健康保险中,也可以没有赔偿限额的规定,但这种合同的免赔额一般比较高,被保
险人自负的比例一般也较高。
  (二)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某些特殊的疾病
往往给病人带来的是高额的费用支出,例如癌症、心脏疾病等。这些疾病一经确诊,必然会
产生大额的医疗费用支出。因此,通常要求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以足够支付其产生
的各种费用。疾病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1.疾病保险的基本特点。疾病保险的基本特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①个人可以选择投保疾病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险种,它不必附加于其他某个险种之上。
  ②疾病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观察期,一般为

180 天(不同的国家规定可能不

同)。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及收入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观察期
结束后保险单才正式生效。
  ③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切实的疾病保障,且保障程度较高。疾病保险保障的重大疾
病,均是可能给被保险人的生命或生活带来重大影响的疾病项目,如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
瘤。
  ④保险期限较长。疾病保险一般都能使被保险人

“一次投保,终身受益”。保费交付方式

灵活多样,且通常设有宽限期条款。
  

2.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
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给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产品。重大疾病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为病情严
重、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经济支持。
       重大疾病保险在国内比较流行,保障的疾病一般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
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等。
  

(1)按保险期间划分,可以将重大疾病保险分为定期和终身两类。

  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间内提供保障。固定期
间可以按年数确定(如

10 年),也可以按被保险人年龄确定(如保障至 70 岁)。

  ②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

“终身保障”的形

式有两种:一种是为被保险人终身提供重大疾病保障,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指一

“极限”年龄(如 100 周岁)。当被保险人健康生存至这个年龄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

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一般都含有身故保险责任,
费率相对比较高。
  

(2)按保险金的给付形态划分,重大疾病保险有提前给付型、附加给付型、独立主险型、

按比例给付型、回购式选择型五种。
  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死亡
和(或)高度残疾;保险总金额为死亡保额,但包括重大疾病和死亡保额两部分。如果被保
险人罹患保单所列重大疾病,保险人可以按照死亡保额一定比例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用于医疗或手术费用等开支,身故时由身故受益人领取剩余部分的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
人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则全部保险金作为死亡保障,由受益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