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营主体
商业保险是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大工业社会中的一种经济活动,经营商业保险业
务的目的固然在于营利,不过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社会职能是对
减低风险进行组织、管理、计算、研究、赔付和监督的一种服务。由于保险业务直接经营着货币
资本,所以它又是一种金融服务。
同时,保险业务涉及众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商业保险业务经营
主体经营不当,不能赔付应承担的保险金,不仅会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保险事故
的发生出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此法律为保障社会公共
利益,需要对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成立、管理、投资和终止经营等各个方面予以规范,
以保障这种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顺利进行。长期的保险活动实践也要求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
应当实行专业经营原则,也就是说商业保险业务只能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特定商业组织
进行经营。
从世界各国保险法律规范来看,专业经营是各国对保险商业保险业依法实施监管的一
项重要原则,例如日本、德国、韩国和中国台湾省的保险法或保险业监督法都规定,从事商
业保险的主体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依法成立的相互保险公司。上述保险公司只能在
核定的保险业务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保险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中国保险法
借鉴国外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有益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与已实施的公司法相衔接
在本条中明确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
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这就明确了中国保险业实行专业经营的原则,只有依法设立的保险
公司,才具备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主体资格。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就是以商业的原则筹集和运用保险资金,收取保险费,承保风险
建立保险基金,并运用保险资金履行赔付责任,对于作为后备的保险资金,加以合理运用
使保险资金能够保值增值,以增强偿付能力。因此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专业化程度较高,需
要有雄厚的资本、精通保险专业知识的经营人才、严密的企业组织形式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不具备这些条件,就很难担负起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责任。
六、购买原则
商业保险的原理是根据公平、合理、风险分摊的原则进行,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身体
健康状况为保险公司定义的标准体。
投保商业保险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购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首先是意外险(寿险附加意外医疗住院等);其次是健
康险(主要是重大疾病及附加的医疗险、定期寿险)再次是养老险(分红、年金、投连等)。
2、许多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往往先给自己的孩子购买,专业人士建议:应给家庭收入较
高者优先考虑购买(他是整个家庭支柱);其次,妇女疾病也相对较多,可考虑购买此类
“美丽人生”的产品;最后考虑孩子。当然,若经济条件尚可,最好一家三口一起购买。以防
不测及万一给家庭造成的人生风险。
3、保额的选择应以家庭总收入及被保险人从事的工作风险系数(如是否开车、有无社保、
镇保等)为依据。这里重要的参考指标是:家庭年总收入的
5%-15%支付保费较为适宜。一
般建议,
18 岁以下者保额不超过 10 万元,20 岁为 20 万元,以后每增加 10 岁保额递增 10
万元,
50 岁达 50 万元。若觉得保费贵,购买时可附加相对便宜的定期寿险产品。
4、缴费方式,根据消费者家庭经济状况及现金流资产资金运作等多种因素决定,并非
缴费期限越长越合算。若有高保额人士,需经保险公司寿险核保及再保险公司分保同意后,
并经体检合格后方可投保。
八、商业医疗保险的种类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各大保险公司的商业医疗保险险种也顺应形势,逐渐多了起来。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