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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3 年以上;博士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

工作

2 年以上;

(二)相关专业(规划、建筑、园艺)大专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9 年以

上;本科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7 年以上;硕士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

业务工作

5 年以上;博士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3 年以上;

(三)其它专业大专毕业

10 年以上,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9 年以上;本

科毕业

8 年以上,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7 年以上;硕士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

设计业务工作

6 年以上;博士毕业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工作 5 年以上;

(四)有突出业绩和贡献者,经市园林学会园林景观专委会业务会议通过,学历和工

作经历可适当放宽,但须已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或二级风景园林师资格。

第十三条

 培训考试中心根据提出资格认证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开展考前培训工作,

培训以系统授课为主。考前培训工作必须遵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十四条

 资格认证考试合格者,由培训考试中心发给《风景园林师资格考试合格证

书》。

《风景园林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持有者,

4 年内未经认证,其证书自动失效。

第四章

 资格评审认证

第十五条

 市园林学会景观专委会负责风景园林师的资格评审认证与管理工作,景观

专委会每年向市园林局和市园林学会报告该项工作。

第十六条

 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景观专委

会评审认证。

第十七条

 景观专委会组织资格认证专家组召开评审会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评审申报

材料

,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资格认证专家组由市园林局审定。

第十八条

 申请程序与办理时限:

(一)申请人持《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市园林学会园林景观专委会;

(二)资格认证专家组召开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

(三)专家组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经景观专委会业务会议审议通过后,

10 个工

作日内发给《资格证书》。公示方式为网上公示和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为

7 天;

(四)经评审不合格的,报送资料全部退还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资格证书》需报送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