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系统掌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对建筑幕墙工程方面的
技术标准和规范有较深入的理解;
(2)对国外建筑幕墙工程发展动态和趋势有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具备一定的外语直
接交流能力;
(3)独立或参与撰写或编写出版过专业著作;
(4)在专业杂志或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或在申请表中提交一篇论文。
(5)作为主要人员参加过国家或地方性建筑幕墙工程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编制或审定
工作;
(6)获得过技术专利。
第十五条 资深幕墙设计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学历及从业时间:
(1)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
(2)从事专业工作 20 年及以上,在行业享有较高声誉;
(3)具有工程技术、教学或研究系列高级职称。
2.理论及研究能力(具备其中 4 项):
(1)具备坚实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的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建筑幕墙工程及相关
方面的技政策法规标准有全面和深入的理解,在工程设计上有较高见解,;
(2)对国外建筑幕墙工程发展动态势有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3)独立撰写或编写出版过专业著作;
(4)在国内外及行业知识名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5)参与主持过国家或地方性建筑幕墙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编制或审定工作;
(6)获得过技术专利。
3.不受服务单位的限制。
4.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评价。
第十六条 助理设计师满 4 年方可申报设计师,设计师满 4 年方可申报高级设计师。
凡在建筑幕墙工程科技创新、节能、环保,主持或参与完成的工程设计项目,解决重大
工程技术问题并取得突出成绩,获得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等全国性奖励的,经专家委员会审
定可破格晋升为中、高级设计师,不受学历、从业时间和业绩的限制。
第四章
认证程序
第十七条 助理幕墙设计师申报材料送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中、高级
设计师申报材料报经省、直辖市、自治区装饰协会初评后,由省、直辖市、自治区装饰协会报
送
“幕墙设计师评价办”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提交的材料(均为复印件):
(1)申报表;
(2)学历证明及外语水平登记证明;
(3)工程设计业绩证明(设计图纸、设计合同、设计说明等);
(4)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证明材料;
(5)获奖工程、专利的证明材料;
(6)参与或主持国家或地方性建筑幕墙工程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编制或审定工作等其
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由
“幕墙设计师评价办”根据情况另行通
知。
第五章
培训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