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
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
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
起,应当在 20 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
之日起 10 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5 日内审查完毕,并
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
材料之日起,应当在 10 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 不予 批准 的, 应当 说明 理由 ,并 告知 申请 人享 有依 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 九条 注 册证 书和 执业 印章 是注 册监 理工 程师 的执 业
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 3 年。
第 十 条 初 始 注 册 者 , 可 自 资 格 证 书 签 发 之 日 起 3 年内
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
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 经全 国注 册监 理工 程师 执业 资格 统一 考试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