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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

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

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

起,应当在 20 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

之日起 10 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日内审查完毕,并

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

材料之日起,应当在 10 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 不予 批准 的, 应当 说明 理由 ,并 告知 申请 人享 有依 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 九条  注 册证 书和 执业 印章 是注 册监 理工 程师 的执 业

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 年。

    第 十 条   初 始 注 册 者 , 可 自 资 格 证 书 签 发 之 日 起 年内

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

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 经全 国注 册监 理工 程师 执业 资格 统一 考试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