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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初审完毕。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

 

   对申请注册的电子文档,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
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使用管理版进行受理、初审,形成
《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初审意见汇总表》后上报。

 

   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认真核对有关申报材料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符合注册条件,
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在初审完毕后 10 日
内,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受建设部委托负责接收
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

 

   (四)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收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上报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对
申请初始注册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准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
的人员,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在 5 日内一次性
告知省级注册管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补正材料或补办手续后,按程序重新办
理。

 

   (五)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收到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上报的审
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算
在审批时间之内。公示完毕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建设部自作出批准初始注册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和中国
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告审批结果。对准予初始注册的人员,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核发《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须先将书面申报材料交原聘用
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经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将书面申报材料交新聘
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初审。

 

   (七)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遗失破损补办
未到注册有效期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
注册的由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收回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
印章,交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销毁。

 

   四、其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由建设部统一制
作。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变更执业单位,原聘用单
位有义务协助完成变更手续。若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发生劳动纠纷的,应待解除劳动关系或
劳动纠纷解决后,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印章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
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 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公布取消 103 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 号)的规定执行。

 

   (四)军队系统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申请注册,由总后基建营房部按照省
级注册管理机构的职责,受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