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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申报汇总一览表》(见附表 3),打印 2 份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建协,
并请同时上报电子版资料;

  第十条  经管委会办公室初审后,组织管委会成员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
者,由建协颁发相关资格证书。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总监师的注册管理

  第十一条  总监师、监理工程师的每次注册有效期为3 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注册的人
员,应当在期满前 3 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注册的总监师、监理工程师需填写《电力行业总监师、监理工程师注册
申报表》(见附表 4),并附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各一份,由各单位统一
收齐,经申报单位审核后,统一填写《电力行业总监理工程师注册汇总一览表》、

《电力行

业监理工程师注册汇总一览表》(见附表 5),打印 2 份并加盖公章后,并请同时上报电
子版资料,报建协进行继续注册。

  第十三条  需变更监理企业的监理人员,要经原监理企业同意并填写《电力行业总监
师、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报表》(见附表 6),及时向建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未经注册的总监师、监理工程师,其资格证书无效。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
三年内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对已获得总监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原单位
收回资格证书并上缴建协注销:

  (一)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者;

  (二)因违法乱纪或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者;

  (三)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者;

  (四)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受到处分

处罚者;

  (五)如退出、调出所在单位或被解聘,且无新单位者;

  (六)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业者;

  (七)死亡、服刑者;

  (八)其它情况,或管委会认为有必要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