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申报汇总一览表》(见附表 3),打印 2 份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建协,
并请同时上报电子版资料;
第十条 经管委会办公室初审后,组织管委会成员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
者,由建协颁发相关资格证书。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总监师的注册管理
第十一条 总监师、监理工程师的每次注册有效期为3 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注册的人
员,应当在期满前 3 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注册的总监师、监理工程师需填写《电力行业总监师、监理工程师注册
申报表》(见附表 4),并附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各一份,由各单位统一
收齐,经申报单位审核后,统一填写《电力行业总监理工程师注册汇总一览表》、
《电力行
业监理工程师注册汇总一览表》(见附表 5),打印 2 份并加盖公章后,并请同时上报电
子版资料,报建协进行继续注册。
第十三条 需变更监理企业的监理人员,要经原监理企业同意并填写《电力行业总监
师、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报表》(见附表 6),及时向建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未经注册的总监师、监理工程师,其资格证书无效。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
三年内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对已获得总监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原单位
收回资格证书并上缴建协注销:
(一)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者;
(二)因违法乱纪或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者;
(三)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者;
(四)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受到处分
处罚者;
(五)如退出、调出所在单位或被解聘,且无新单位者;
(六)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业者;
(七)死亡、服刑者;
(八)其它情况,或管委会认为有必要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