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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油污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章 海上油污损害概述

 

第一节 油污损害的含义

油污损害的概念在油污损害机制中对确定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十分重要 。

随着人们对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油污损害的概念也在不断发展。

一、《1969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1969,简称

1969CLC

)中 油污损害 是

指 由于船舶逸出或排放油类(不论这种逸出或排放发生在何处)后,在运油船

舶本身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并包括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

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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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92CLC

中 污染损害 是指 (a)油类从船上的溢出或排放引起的

污染在该船之外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不论此种溢出或排放发生于何处;但

是,对环境损害(不包括此种损害的利润损失)的赔偿,应限于已实际采取

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b)预防措施的费用及预防措施造成的

新的灭失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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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CLC 将污染损害的范围扩大到了环境损害,并将环

境损害的赔偿限于采取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

三、美国 1990 年《油污法》(Oil Pollution Act,1990,简称 OPA1990)

的 油污损害 包括:(1)自然资源的损害,包括资源使用损失和合理的评估

费用;(2)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损害;(3)生活用途的损害;(4)政府

收入的损失;(5)利润和赢利能力的损害;(6)额外的公共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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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OPA1990 油污损害的适用范围比 1992CLC 更加广泛。

 

 

第二节 海上油污损害的分类

目前,海上油污损害仍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保法》)第九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

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

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这项定义很大程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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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9CLC 第 1 条第 6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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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CLC 第 2 条第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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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PA1990 第 1002 条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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