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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取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

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

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

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

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

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但能够具有生产(制造)许

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

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升式架设设施,必须有出具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

制拆安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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