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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在类的构造函数中实现语义约束时,把约束测试放在构造函数领域所允许的尽

量深的包含层次中。

(32)约束所依赖的语义信息如果经常改变,那么最好放在一个集中式的第 3 方对象

中。

(33)约束所依赖的语义信息如果很少改变,那么最好分布在约束所涉及的各个类中。

(34)类必须知道它包含什么,但是不能知道谁包含它。

(35)共享字面范围(也就是被同一个类所包含)的对象相互之间不应当有使用关系。

(36)继承只应被用来为特化层次结构建模。

(37)派生类必须知道基类,基类不应该知道关于它们的派生类的任何信息。

(38)基类中的所有数据都应当是私有的,不要使用保护数据。

类的设计者永远都不应该把类的使用者不需要的东西放在公有接口中。

(39)在理论上,继承层次体系应当深一点,越深越好。

(40)在实践中,继承层次体系的深度不应当超出一个普通人的短期记忆能力。一个

广为接受的深度值是 6。

(41)所有的抽象类都应当是基类。

(42)所有的基类都应当是抽象类。

(43)把数据、行为和/或接口的共性尽可能地放到继承层次体系的高端。

(44)如果两个或更多个类共享公共数据(但没有公共行为),那么应当把公共数据放

在一个类中,每个共享这个数据的类都包含这个类。

(45)如果两个或更多个类有共同的数据和行为(就是方法),那么这些类的每一个都

应当从一个表示了这些数据和方法的公共基类继承。

(46)如果两个或更多个类共享公共接口(指的是消息,而不是方法),那么只有他们

需要被多态地使用时,他们才应当从一个公共基类继承。

(47)对对象类型的显示的分情况分析一般是错误的。在大多数这样的情况下,设计

者应当使用多态。

(48)对属性值的显示的分情况分析常常是错误的。类应当解耦合成一个继承层次结

构,每个属性值都被变换成一个派生类。

(49)不要通过继承关系来为类的动态语义建模。试图用静态语义关系来为动态语义

建模会导致在运行时切换类型。

(50)不要把类的对象变成派生类。对任何只有一个实例的派生类都要多加小心。

(51)如果你觉得需要在运行时刻创建新的类,那么退后一步以认清你要创建的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