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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城镇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3) 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4  

、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批准项目用地:

  (1)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农民宅基地、乡村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占用的农用地。

  (2) 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设施建设可以使用农村所有农用地的。

  5  

、 农用地转用的申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留用地范

围内,市、县为实施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县人民政
府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集中统一逐级向批准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分批准提出申请。一次报批农用地转用涉及 2 个或 2 个以上乡镇的,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乡(镇)为单位分别填写《农用地转用呈报表》,并拟
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耕地补充方案》。

  6  

、 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属于土地整理项目本身使用耕地的,如

整理区农户动迁安置、企业厂房迁建等需异地建设的项目,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7  

、 农用地转用方案的编制:

  (1) 农用地转用方案编制的主体:农用地转用方案的编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2) 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内容:是后者,是否已补办出让手续等,土地农用地转用方案
应当说明:拟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以表格
的形式填写。同时另附以下材料: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
指标的使用台账(复印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比例尺为 1:10000。建设项目可行
性研究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部门提出具体的预审意见,即《农用地
转用审查意见表》。

考点 4: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

  1  

、提出申请。一次报批农用地起用涉及两个呀两个以上乡镇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乡(镇)为单位分别填写《农用地转用呈报表》,并拟定《农用地转用方
案》和《耕地补充方案》。

  2  

、逐级报批。按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给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
况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