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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

  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是在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在合同没有履行或

没有完全履行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这种

调整,通常表现为对合同某些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

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这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变更的分类

  合同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

  1.约定变更

  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法》第 77

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

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法定变更

 

  法律也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不必经过协商而变更合同。

《合同法》第 308

条规定: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重点解析]

  1.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外,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也能引起合同变更的

法律后果,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

  2.并非所有合同的变更都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才需

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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