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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极限大于

 

     1.50

 

 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

 

     2.00

 

 h

      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

 

 

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
3.0.1

                      

的规定。

建筑分类                                 

 表 3.0.1

名称

一类

         二类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

公共建筑

1

   

医院 2

     

高级旅馆

3 建筑高度超过 50m 或 24m

 

     以

   

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 1000㎡的商业楼、

      

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 建筑面积超

过 50m 或 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

 

 的建筑面积超过

1500

    

㎡的商住楼。 5 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

   

广播电视楼。 6 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

   

调度楼。 7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

    

度楼。 8 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10

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教

研楼、档案楼等。

1. 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

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
贸金融楼、商业住楼、图书馆、
书库。

2. 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

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
调度楼。

3. 建筑高度不超过 50m 的教

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
科研楼、档案楼等。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表 3.0.2 的规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 3.0.2

各类建筑构件
的燃烧性能和
耐火等级可按
附表 A 确定。
3.0.3 预制钢筋
混泥土购件的
节点缝隙或金
属承重构件节
点的外露部位,

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3.0.2 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 100㎡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 0.50h 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0.30h 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 0.50h 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
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 3.0.2 条的规定提高 0.50h。
3.0.8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 窗滥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

 

     0.80

 

 m

       的建筑幕墙,

 

 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

极限不低于 1.00h、高度不低于 0.80m 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
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屋顶

不燃烧体 0.25

不燃烧体 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