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极限大于
1.50
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
2.00
h
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
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
3.0.1
的规定。
建筑分类
表 3.0.1
名称
一类
二类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
公共建筑
1
医院 2
高级旅馆
3 建筑高度超过 50m 或 24m
以
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 1000㎡的商业楼、
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 建筑面积超
过 50m 或 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
的建筑面积超过
1500
㎡的商住楼。 5 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
广播电视楼。 6 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
调度楼。 7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
度楼。 8 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10
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教
研楼、档案楼等。
1. 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
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
贸金融楼、商业住楼、图书馆、
书库。
2. 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
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
调度楼。
3. 建筑高度不超过 50m 的教
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
科研楼、档案楼等。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表 3.0.2 的规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 3.0.2
各类建筑构件
的燃烧性能和
耐火等级可按
附表 A 确定。
3.0.3 预制钢筋
混泥土购件的
节点缝隙或金
属承重构件节
点的外露部位,
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3.0.2 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 100㎡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 0.50h 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0.30h 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 0.50h 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
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 3.0.2 条的规定提高 0.50h。
3.0.8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 窗滥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
0.80
m
的建筑幕墙,
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
极限不低于 1.00h、高度不低于 0.80m 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
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梁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屋顶
不燃烧体 0.25
不燃烧体 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