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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低层住宅

<35

<40

<0.8

<1.0

3.多层住宅

<25

<32

<1.5

<1.8

4.高层住宅

≤22

≤3.5

多层与高层混合居住小区应根据规划设计加以规定

1.5  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

1.5.1 日照标准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下表:(GB50180—93)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 效 日 照 时 间 带
(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1.5.2

住宅建筑间距(SZB01—97 修定稿)

1. 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

日照时间不应低于 3 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
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 1 小时的标准。

2. 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a. 平行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

的 0.9—1.0 倍,在旧区不应小于 0.8 倍。当南侧建筑为 5 层以上(含 5
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 25 米时,可按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8 倍控制。5 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高度的 1.0 倍。

b. 垂直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南侧建

筑高度的 0.8 倍,在旧区不应小于 0.7 倍;东西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
较高建筑高度的 0.7 倍,在旧区不应小于 0.6 倍。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
的山墙宽度大于 12 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3. 中高、高层住宅(以下通称为高层住宅)建筑间距

a.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
筑平均高度的 0.5 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24 米.

b.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

宅南侧,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5 倍,且最小间距不应
小于 24 米;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8 米。

c. 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控制;但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 18 米。

4. 住宅正面不朝向正南方时,其间距应按下表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SZB01-
97)

不同朝向间距折减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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