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监理企业签认的工程项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
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监理企业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
七、监理企业应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工程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
其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
应报告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据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监督机构应支持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
监督机构在监督
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的;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
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不按照监理企业下达的有关施工质量缺陷
整改通知及时整改的,要责令改正,并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内
容予以记录和公示。
九、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
发现建设单位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
字即进行竣工验收的,要责令其重新组织验收。已经交付使用的要
停止使用。
十、对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不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
监督机构应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和公示,作
为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