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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监理企业签认的工程项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

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监理企业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

  七、监理企业应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工程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

其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

应报告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据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监督机构应支持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

 

 

监督机构在监督

 

 

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的;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

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不按照监理企业下达的有关施工质量缺陷

整改通知及时整改的,要责令改正,并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内

容予以记录和公示。

  九、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

发现建设单位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

字即进行竣工验收的,要责令其重新组织验收。已经交付使用的要

停止使用。

  十、对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不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

监督机构应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和公示,作

为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