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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
承担责任。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
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

食品安全法

、法

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
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
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
范。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
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
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
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
险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
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
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
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
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
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
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的结果。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
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