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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成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大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

术标准、技术规范、新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较
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

二项及以上网(省)局级科技进步(成果)奖(优秀设计或优质工程等
专项奖等同科技三等奖)。

(五)提出科技建议,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

和专业技术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六)在生产中,能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

修或修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

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

  

第七条 作品成果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撰写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
(一)独立撰写过二篇及以上本人直接参加的重要工作的正式

技术报告。要求立论正确,数据齐全、准确,观点清晰,结构严谨,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

议、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上发表过二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

术水平的学术或技术论文。

(三)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四)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

技术手册,其中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 30000 字。

(五)主持网(省)公司级单位委托的制定或修改有关规程、技

术规范、导则、规章等的编写工作。

  

第四章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标准

  

第八条 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