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地质勘察成果
第五条 勘察报告和图件、附件按照地质勘察规范经各级审查合
格,提交勘察监理单位签认后,除提交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部门外,
须同时提交公司。
第六条 公司向设计咨询单位提供工程地质勘察成果,以应设计
咨询之需。
第七条 按照合同约定,勘察单位对其成果的完整性、准确性、
可靠性负责 , 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监理责任。在后续设计、施工中发现
勘察的失误或不应有的漏、缺,勘察单位应进行补充勘察。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3月 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