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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地质勘察成果

第五条  勘察报告和图件、附件按照地质勘察规范经各级审查合

格,提交勘察监理单位签认后,除提交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部门外,

须同时提交公司。

第六条  公司向设计咨询单位提供工程地质勘察成果,以应设计

咨询之需。

  

第七条 按照合同约定,勘察单位对其成果的完整性、准确性、

可靠性负责 , 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监理责任。在后续设计、施工中发现

勘察的失误或不应有的漏、缺,勘察单位应进行补充勘察。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3月 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