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以下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
勘察合同要求。
(一)勘察任务书;
(二)勘察设备、人员的配备;
(三)勘察手段、方法和程序;
(四)调查测绘范围、内容和精度;
(五)勘察点数量、深度及勘察工艺;
(六)水、土、石试样的数量,取样、运输和保管方法,试验内
容和方法;
(七)原位测试和水文地质试验的内容、数量和方法;
(八)原始资料(包括地质调绘观测点卡片、钻探日志、物探记
录、原位测试记录、水文地质试验记录、水土石化检验报告等)、勘
察报告及图件。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七条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行报告制度、例会制度、考评及奖
惩制度、资料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报告制度
勘察监理单位定期向呼准东乌铁路建设项目筹备组书面报告勘
察监理工作情况。勘察监理工作结束后,勘察监理单位向呼准东乌
铁路建设项目筹备组提交勘察监理报告,对勘察单位完成的原始
资料、勘察报告及图件的完整性、可靠性等提出评价意见。
第九条 例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