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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钻机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质量和制造工序进行检查与确认。

(十)监理人员按制造单位检验计划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监督钻机制造过程的

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如发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应及时通知制造单位进行
整改、返工或返修;对当场无法处理的质量问题,监理人员书面通知制造单位,要求暂停
该部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制造单位处理;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立即向制
造单位出具书面停工通知,并及时报告业主。

(十一)监督钻机装配和整体试验过程。
(十二)定期向业主提供监理工作简报,报告钻机制造过程中加工、试验、总装以及生

产进度情况。

(十三)监理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最终监理报告和合同约定的

监理资料。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包括以下权利与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进行监理活动,

参与设备形成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控制和合同管理;

(二)按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认真负责地完成监理任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

得承揽设备工程监理业务范围内的设备工程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等相关业务,不
得参与设备工程制造单位提供的任何可能影响正常、公正监理的活动,不得接受设备工程
等制造单位提供的任何有关影响监理活动公正开展的酬金;不得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
他利益要求;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以及行业协会的监督。

(三)对监理合同的分包应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不得将整个监理项目和形成过程中

某个阶段整体分包。

(四)监理单位有为业主和制造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

拘私舞弊,泄露业主或者制造单位商业或者技术秘密,造成业主或制造单位经济损失的 ,
报请国务院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请国家资格发证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格等级、吊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人身伤亡事故的;
(二)违反合同约定泄露业主或者制造单位商业或者技术秘密,造成业主或制造单位

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制造单位相互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

责令改正,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不得再从事钻机监理业
务;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七条 钻机监理业务实行有偿服务。钻机监理服务费由监理单位和业主参照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