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评估依据是否充分;
(二)评估目的与评估范围是否一致;
(三)选择的评估机构是否合适;
(四)评估费用是否合理;
(五)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第十五条 资产重组保全局提出审查意见,会签财会局和相关业务局后,报主管行
长审批。
第十六条 主管行长批准后,资产重组保全局填制《资产评估立项通知单》(格式见
附件2),发送分行。
第十七条 分行收到《资产评估立项通知单》后,依此与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谈
判,并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格式见附件3)。
第四章 资产评估准备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立项后,分行应按资产评估工作要求,做好资产评估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转让股权资产的,分行应与投资企业协商,收集以下材料:
(一)股权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二)评估基准日股权资产金额、股份比例及其历史收益水平;
(三)投资企业现状及发展概况;
(四)投资企业的组织结构图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投资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六)股权资产评估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对于处分抵押物、质物(权利)的,分行应与抵押人(出质人)协商,
对抵押物、质物(权利)进行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同时要收集以下材料:
(一)抵(质)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