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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了违法食品业主以喘息的可能,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度,也为司
法机关再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其主要原因是《食品卫生法》修订
在前,《刑法》修订在后,这段时期内无论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
度均有加重之势,《刑法》的修订是顺应了当时食品安全的要求。可见《食品卫生法》的滞后

 

性已经显现。

      第五,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

 

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

      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
法》。在是否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上,还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食
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 ,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建议方法有二:一种是把《食
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作一次全面修订和补充;另一种是重新制订一部《食品
安全基本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

 

,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1)

目的:综合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义:明确"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词的法律涵义。
(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4)监管体
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5)食品安全监管原则:
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等等。(6)社
会其他各阶层的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主,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行业、食
品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等。(7)应急处理。(8)标准检测,含市场准入。(9)安全风险
评价。(10)信用体系。(1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12)宣传教育。(13)行业协会、研究
机构的推动。(14)法律责任。强调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违法食

 

品生产经营者设置严厉罚则。

      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
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
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
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
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从我们了解并研究的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
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了。因
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一个顽症,
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强、碍于情面和各方压力
办"人情案"以及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地方保护等等。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注重对
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订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
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

 

律法规落到实处。

     

 

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
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实行多头管理,一方面执法中各部门职责交叉、都可以执法,另一
方面则出现模糊或真空地带,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这样就出现了我国食品安全"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