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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并将
审查结果在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备案。
对审查合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监察机构存档备案。
第十条 经审查合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与审查后新颁布法律、
法规抵触的,依新颁布的执行。
第十一条 对不按本规定报送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的,劳动监察机
构责令期限报送备案。
对拒不执行劳动监察机构构下达的整改指令书
的,劳动监察机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将列入劳动年检考核内
容。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存档
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行政部门管辖单位名单
天津邮电管理局天津电力工业局
天津民航局天津铁路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