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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在执业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克服执业中的盲目性、随意性和过渡的主观人为判断。

  2、引入价值分析业务,这是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中对我国现有评估理论和实践
的突破。

  由于金融不良资产的形成具有复杂原因,在对许多金融不良资产执行评估业务时,

正常评估程序往往受到限制。

《意见》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分为 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

” “

为目的的评估业务 和 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分析业务 。

《意见》规定,

注册

资产评估师

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在未受到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考虑

执行处置评估业务。当业务受到限制,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在
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确信所受限制不会影响其执行业务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价值
结论的合理性时,与委托方协商执行价值分析业务。

  3、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提醒报告使用者正确使用评估报告。

  为增强《意见》的实施效果,《意见》在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规范执业提出要求的同时,
还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尽到提醒义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提醒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
关注处置评估业务和处置价值分析业务的区别,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专业
意见的时点性,专业意见的决策参考性等。

  4、合理界定评估对象。

  金融不良资产的表现形式比较复杂,有些是信用债权,有些是有对应资产的担保债
权,有些是从其他持有者手中接管或收购的实物资产、股权资产或其他资产。评估对象的
不明确是引起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评估问题的重要因素。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要求,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充分协商,明确评估
对象,关

注评

估对象的具体形态,并关注评估对象特点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三、尚待解决的问题

  此次《意见》的出台显示了我国评估行业正进一步走向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我们
相信它将给评估行业带来可喜的前景。但就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面尚有一些需要解决的问
题:

  1、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数据库

  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数据库,内容应涵盖各项比较调整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债权的情况(包括贷款时间、本息结构、剥离形态等),债权担保的方式,债务人情况
(包括行业、性质、规模、地域等),不良资产的市场状况,交易情况(交易批量、交易时
间、交易动机)等,便于市场比较法的充分应用,合理规避复杂的资产评估程序。

  2、制定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收费的指导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