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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方法,一种是直接冲减资本公积,另一种是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这两种处理方法各有
优缺点,企业应区别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哪一种处理方法。

  四、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93)财会字 80 号]文件规定:企业主要固
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

增值,按固定资产原值增值金额,借记 固定资产 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贷

记 资本公积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 累计折旧 科目。清产核资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会计上不确认收益,评估增值的部分可计提折旧。

  此外还有向银行贷款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按财会二字[1995]25 号文件规定,资产重
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企业因
向银行贷款,由贷款银行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重估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只能作为银行对企业进行贷款的依据,不属于法定重估业务,企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的
账面价值。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
[1999]2 号。

  [2]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 2001》,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