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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在计算机控制系统检修前、后(系统软件或组态修改已生成代码且传送下载),应及时进行
完全备份。计算机控制系统在长期停运前也应进行完全备份。

7.4 对系统软件(包括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任何修改,包括版本升级和安装补丁,都应及时
进行备份。

7.5 DCS 系统记录的机组历史数据,应定期备份;

在进行备份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备份前应对存贮驱动器进行清洁,并检查无异常;
b)同一数据备份必须在同一时间进行;

c)在进行备份过程中,不允许任何人登录备份机器;
d)备份必须在主运行计算机上进行,或对主、从运行的计算机均进行备份;

e)备份数据库时,应保证无人在数据库中工作;
f)对冗余计算机系统分别备份时,应在冗余切换完毕,系统运行正常后进行。

7.6 备份结束后,在备份件上正确标明备份编号、名称、备份时间等内容;对备份进行读出质量检
查,应无介质损坏或不能读出等现象发生,备份的内容、文件大小和日期等应正确。并做好记录,

填写《DCS 系统备份记录》
7.7 备份应至少保存有三个连续不同时间的拷贝,且每个时间的拷贝应至少保存两份,存放在无
强电磁干扰、无高温、清洁干燥的两个不同的地点,分类保存。

7.8 系统工程师站的定期备份磁带、光盘应当定期更换,且做好日期、版本等标识信息。

7.9 DCS 中各系统的备份必须由系统管理员定期手动进行,具体要求同上。
7.10 备份磁带的使用期定义为一年,过期的磁带不能再次使用。

8 历史数据的备份
8.1 历史数据的备份使用系统提供的专用备份设备,备份的介质使用光盘。

8.2 备份数据必须做好标识,明确备份时间和内容。

下列情况需要备份历史数据:

a)机组 168 小时试运前后的数据
b)机组停运前一周、停运后一月的数据

c)机组启动前一周,启动后一周的数据
d)重要试验工作前后、机组典型工况(由运行人员提出要求)的数据

e)机组运行期间每月备份一次,数据至少保存过去半年以来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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