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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抽样个数的确定:同类产品 1-5 个,抽 1 个样;若超过 5 个,则每增加 1-5 个,多抽 1

个样。

4.3 主、辅原料(不包括水)相同,加工工艺相同的同类产品:

(1  

) 商品名称相同,商标名称不同的同类产品。

 

 

随机抽一个样, 做所抽样 品的全项目分析。

(2  

) 商品名称相同,质量规格不同的同类产品,如不同酒精度的白酒或葡萄酒或啤酒、

不同原果汁含量的果汁饮料。

 

按 4.2 确定抽样个数,并按 3.2

 

 

随机抽样, 做所抽样 品的全项目分析。

 

其他同类产品各抽 250g

 

 

,做 非共同 项目分析。

(3  

) 商品名称不同的同类产品,如系列大米、系列红茶、系列绿茶等。

 

按 4.2

 

 

确定抽样个数, 做所抽样 品的全项目分析。

4.4 主、原辅原料(不包括水)相同,形态加工工艺不同的同类产品,如不同等级的小麦

   

粉(包括特 一 粉、特二粉、标准粉、饺子粉等)、不同加工精度的玉米(包括玉米粒、玉米 

 

楂 、玉米粉等)、不同形态加工工艺的白糖(包括白砂糖、绵白糖、方糖、单晶糖、多晶糖

等)。

 

按 4.2 确定抽样个数,并按 3.2

 

 

随机抽样, 做所抽样 品的全项目分析。

 

其他同类产品各抽 250g

 

 

,做 非共同 项目分析。

4.5 主原料(不包括水)相同,加工工艺相同,调味辅料不同且其总含量不超过原料总量

5%的同类产品,如不同滋味的泡菜、豆腐干、牛肉干、锅巴、冰淇淋等。

 

按 4.2

 

 

确定抽样个数, 做所抽样 品的全项目分析。

4.6 主原料(不包括水)相同,加工工艺相同,营养强化辅料不同的同类产品,如加入不

 

 

同营养强化剂的巴氏杀菌乳、 灭菌乳或乳粉 等。

 

按 4.2 确定抽样个数,并按 3.2

 

 

随机抽样, 做所抽样 品的全项目分析。

 

其他同类产品各抽 250g,做营养强化项目分析。

5.

 

附 则

5.1 本办法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