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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场水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复试,复试应由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并应提
出试验报告,合格后使用:
1)水泥出厂日期超出三个月(快硬性水泥超出一个月);
2)水泥发生异常现象,如受潮结块等;
3)使用进口水泥者;
4)设计有特殊要求者。
2.粗骨料:宜优先选用卵石,如采用碎石宜适当增加混凝土配合比的含砂率。粗集料
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导管内径的 1/8~1/6 和钢筋最小净距的 1/4,且不宜大于
40mm,其性能及质量要求如下:
(1)颗粒级配一般采用连续级配 5~31.5mm、单粒级配 16~31.5mm 或 20~
40mm,
有条件时优先选用连续级配。
(2)含泥量限制见表 2.2.5.1-1
4.水:搅拌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来源的水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水中不应含有影响水泥正常凝结与硬化的有害物质或油脂、糖类及游离酸类等。
(2)污水、pH 值小于 5 的酸性水及含硫酸盐量按 SO . 24 计超过水的质量 0.27mg
/cm3 的水不得使用。
(3)得用海水拌制混凝土。
(4)供饮用的水,一般能满足上述条件,使用时可不经试验。
5.外加剂:采用水下混凝土灌注时,混凝土中一般掺加减水缓凝剂,用于延长混凝
土的初凝时间,提高混凝土的和易性,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钢筋: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复验内容包
括:拉力试验(屈服、抗拉强度和伸长率)、冷弯试验。具体要求如下:
(1)出厂合格证应由钢厂质检部门提供或供销部门转抄,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名称、
炉罐号(或批号)、钢种、强度、级别、规格、重量及件数、生产日期、出厂批号;力学性
能检验数据及结论;化学成分检验数据及结论;并有钢厂质量检验部门印章及标准编
号。出厂合格证(或其转抄件、复印件)备注栏内应由施工单位写明单位工程名称及使
用部位。
(2)试验报告应有法定检测单位提供,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工程名称、使用部位、钢
筋级别、钢种、钢号、外形标志、出厂合格证编号、代表数量、送样日期、原始记录编号、报
告编号、试验日期、试验项目及数据、结论。
(3)钢筋进场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内容包括:直径、标牌、外形、长度、劈裂、弯曲、裂
痕、锈蚀等项目,如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包括在加工过程中有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
学性能显著不正常时)应拒绝使用。
2.2.5.2 质量要求
1.钢筋加工前,应对所采用的钢筋进行外观检查,钢筋表面必须洁净,无损伤、油渍、
漆污和铁锈等,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严禁使用。
2.钢筋加工前,应先行调直,使钢筋无局部曲折。
3.混凝土搅拌按以下规定执行:
(1)原材料计量应建立岗位责任制,计量方法力求简便易行、可靠,允许偏差见表
2.2.5.2。
(2)外加剂应用台秤计量。
(3)当拌制混凝土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时(如砂石含水量的变化),应及时调整和
修正配合比,使拌制的混凝土达到设计的要求。
(4)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强制式搅拌机不少于 90s,自落式不少于 12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