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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第九条  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 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

请材料和资质审查。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协会书面通知申请

单位补充相关材料。申请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在 15个工作

日内按要求将补充材料报协会。协会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审

 

查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和资质审查合格的,协会组织专家赴申

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并于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考察报告。

第十二条  经现场考察合格的申请单位,协会根据其认可资

 

格、授权检测范围,选择监测机构并确定其受托业务。

第三章   监测机构的委托

第十三条  协会与被选定的申请单位签订《绿色食品生产资

料监测机构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在 20个工作日内

在协会网站公告。未被选定的申请单位,协会书面通知不予委托

 

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合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未能通过计量认

 

证评审的监测机构,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监测机构在合同到期时愿继续承担绿色生资监测

任务的,应当在期满前 3

 

个月与协会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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