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是指负责在用锅炉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按照锅炉的额定压力,分为以下两级:
(一)Ⅰ级,可以从事额定工作压力小于 3.8Mpa 的锅炉(相当于工业锅
炉)的安全管理;
(二)Ⅱ级,可以从事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3.8Mpa 的锅炉(相当
于电站锅炉)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岁);
(二)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胜任该项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其中电站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具
有大专(含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掌握锅炉安全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有关锅炉安全法规;
(五)经过锅炉安全知识培训,或者具有锅炉运行或运行管理工作经验 3
年(含 3 年)以上。
第五条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分为理论知识笔试和实际知识答辩。
第六条 理论知识包括基础知识(见附件 A)、专业知识(见附件 B)、安
全知识(见附件 C)、法规知识(见附件 D)。
理论知识考试中,各部分知识所占比例如下:
(一)基础知识,占 15%;
(二)专业知识,占 30%;
(三)安全知识,占 20%;
(四)法规知识,占 35%。
第七条 实际答辩以法规和运行管理知识为主。
第八条 本大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大纲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A
基本知识
A1 物理学、化学知识
A1.1 压力、温度、介质性质、热胀冷缩等;
A1.2 元素、原子、分子、分子式、分子量、化合价、化学方程式、氧化物、酸、碱、
盐、浓度、溶解度、电解与电离等。
A2 传热学知识
A2.1 导热、对流、辐射的概念;
A2.2 传热的基本规律。
A3 燃料学知识
A3.1 燃料的化学成分和特性;
A3.2 燃料的燃烧过程及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