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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认证

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诉、投诉。
    

 

第二十九条 认证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绿色市场认证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认证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