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吊装作业
5.1 指挥
5.1.1 指挥人员应全面掌握所用船舶性能和作业设计。
5.1.2 作业前指挥人员应认真复核准备情况,确保无误。
5.1.3 吊装作业中各岗位应服从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
5.2 系挂索具
5.2.1 按要求,工作人员应挂好索具。
5.2.2 根据构件或设备就位方向,挂好牵引绳。
5.2.3 索具挂好后,应验证吊点位置,确保无误。
5.3 固定解除
5.3.1 按要求,解除被吊物的固定。
5.3.2 清理构件周围的障碍物。
5.4 起重
5.4.1 应根据起重设计,实施起重作业。
5.4.2 大型构件或设备重量达到吊机额定起重能力的 80%以上时,在正式起吊前应
进行试吊。将构件或设备吊离地面或船甲板面 200~500mm,停留 5~10min,检查各
处受力情况、吊机情况和吊装作业人员操作熟练程度,确认无问题时,方可正式起吊。
5.4.3 构件或设备起吊后,运输构件的辅助船舶要及时撤离现场。
5.4.4 起吊时,提升应平稳,避免晃动及摆动,主、辅钩同时作业时,主、辅钩上升
或下降速度应同步。
5.4.5 一艘起重船不能完成任务,需两艘或数艘起重船共同作业时,其动作应协调,
保证被吊物和船舶的安全。
5.5 安放
5.5.1 被吊物就位时,指挥人员应根据起重设计,决定被吊物离开水面的高度,然
后将被吊物吊至安放位置。
5.5.2 在指挥人员的指挥下,吊钩缓缓下降,并利用牵引绳(机械牵引或人工牵
引)调整方位,使被吊物安全就位。
5.5.3 被吊物需扶正时,指挥人员应根据作业设计实施扶正,再按本标准 5.5.1 和
5.5.2 要求实施就位。
5.6 吊装作业结束
5.6.1 起锚、吊机扒杆复位,船舶配载完成后,起重作业结束。
5.6.2 撤离施工现场。
6 应急与事故管理
6.1 浅海石油船舶吊装作业发生应急情况时,应按作业设计中应急计划进行处理。
6.2 事故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浅海石油船舶吊装作业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就近港口的港务监
督报告,并按应急布署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b) 浅海石油船舶吊装作业事故分类与分级、报告和统计要求应按《船舶交通事故统计
规则》执行;
c) 浅海石油船舶吊装作业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
调查处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