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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图纸资料,再次提交审查认可。
  3.6.4 发证检验机构批准设计后,应对审查认可的设计图纸加盖审查认可章;除

留存的图纸资料以外,应及时将审查意见和盖章的图纸退还作业者(承包者)。
  3.7 建造施工检验

  3.7.1 浅海石油设施建造开工前,应经发证检验机构批准方可开工建造。

  3.7.2 发证检验机构按已批准的图纸资料进行检验,并对批准的条件和限制的执

行情况进行确认。
  3.7.3 凡建造中使用的材料、工艺、设备和装置等不符合选用技术规范标准和已批

准图纸时,发证检验机构应立即发出检验备忘录,建造者应依据其进行整改,并经检验
机构检验认可。

  3.8 作业中检验

  3.8.1 发证检验机构在对石油设施进行作业中检验时,作业者(承包者)应提供

发证检验机构需要查阅的图纸、资料、管理文件。
  3.8.2 发证检验机构应按照本标准对年度检验、特别定期检验的规定进行检验,确

认其技术条件适合继续作业。
  3.8.3 发证检验机构应将设施存在的不可接受的缺陷记入检验报告,作业者(承

包者)应根据检验机构意见进行整改,直至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3.9 产品认可

  3.9.1 设施上所用材料、通风设备、电缆、电气仪表、控制系统、石油专用设备等都应

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3.9.2 设施上的石油专用设备应由发证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认可检验。

  3.10 资质

  3.10.1 作业者(承包者)应审查设计者、建造者的资质。

  3.10.2 发证检验机构应审查施工作业的焊工资质、无损检测人员的资质。

  3.10.3 发证检验机构应审建造施工的设备机具和作业中维护测试仪器设备的有

效证书,确认其处于有效状态。
 

  总体布置与结构

  4.1 一般规定

  4.1.1 总体布置

  设施总体布置应符合 SY5747-1995 第 4 章的有关规定。

  4.1.2 结构

  设施结构应符合 SY 5747—1995 第 4 章的有关规定。

  4.2 设计检验

  4.2.1 总体布置设计

  4.2.1.1 作业者(承包者)应向发证检验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a  

) 设计委托书;

  b  

) 油(气)田开发工程设施总体布置图;

  c  

)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油(气)田生产设施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

书》;

  d  

) 符合 SY 5747—1995 中.41.1 规定的海洋环境资料。

  4.2.1.2 设计者应通过作业者(承包者)提交以下平台总体设计的图纸资料,由发

证检验机构审查认可:
  a  

) 平台总布置图(包括基础结构、机械、电气和设备的一般布置并表明全部处所的

用途);
  b  

) 平台各层甲板平面布置图;

  c  

) 平台舱室布置图;

  d  

) 甲板载荷图;

  e  

) 危险区划分图。

  4.2.1.3 设计者应通过作业者(承包者)提交以下海底管线总体设计的图纸资

料,由发证检验机器审查认可:
  a) 海底管线平面布置总图(应标明与其相连和相邻海上设施、居住区、航道和港湾等

的相互位置);
  b) 海底管线立管布置图和管线登陆段布置图;

  c) 海底管线始终点和路由控制点坐标说明。

  4.2.1.4 设计者应通过作业者(承包者)提交以下油(气)终端总体设计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