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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境外公司在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在中间试验开始前申请,经审批同意,试验材
料方可入境,并依次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三个试验阶段以及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证书申领阶段。

中间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境
外公司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申请,
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境外公司凭此审批书依
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安全证书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
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境外公司凭此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应用前,应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方可
依照有关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法津、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相应的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第四章 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 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安全评价申报书(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 V);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
料;

(五)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
测报告;

(六)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四条 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申请时,符合同一公司、同一
农业转基因生物条件的,可简化安全评价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