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到检验机构检验、规定数量的样品。
4 总则
4.1 取样应由贸易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或者由政府的检测机构派出的人员进行。
4.2 在取样之前应对被检货物进行确认。
4.3 应该保证取样工具和容器洁净、干燥、无 DNA 和蛋白质污染。取样过程中不应该受雨水、灰
尘等环境污染。
4.4 对采集的样品,应该充分地代表被检测的该批货物的全部特征。从样品中剔除损坏的部分
(箱、袋、瓶等),损坏和未损坏的样品应分别采集。
4.5 抽样完成后,要立即填写抽样报告。
5 抽样工具及设备
5.1 抽样器
5.1.1 适合大豆种子、大豆、玉米种子、玉米、棉花种子、油菜种子、油菜籽和番茄种子、大豆粉、玉
米粉等产品的抽样器。
5.1.1.1 单管抽样器:适用于包装货物的抽样。
a) 全长(60~75)cm,槽口长(50~55)cm,槽口宽(1.0~1.8)cm,最大外径约 2.5cm。适用于
大豆种子、大豆、玉米种子、玉米、棉花种子抽样。
b) 全长 50cm,槽口长 40cm,槽口宽(0.8~1.5)cm,外径(1.6~2.0)cm,尖端部分约 4cm,
为实心圆锥体。适用于油菜种子、油菜籽和番茄种子抽样。
c) 全长 55cm,槽口长约 35cm,槽口宽(0.6~0.7)cm,最大外径约 1cm,头尖形。适用于
大豆粉、玉米粉等货物抽样。
5.1.1.2 双套管抽样器和槽形承受器:适用于散装货物的抽样。
全长 110cm,外管外径 2.6cm,内管内径 2.0cm,手柄长 15cm,尖端部分锥体长 6.5cm,
开有四个流样口,每个开口为 20cm×1.8cm。
槽形承受器用铁皮或铝皮制,长 100cm,呈半圆柱形,开口宽 10cm。或者使用足够长度
的帆布收集样品。
5.1.1.3 取样铲:主要用于流动的大豆种子、大豆、玉米种子、玉米、棉花种子、油菜种子、油菜籽
和番茄种子、大豆粉、玉米粉等货物的取样或倒包取样。铲长约 13cm,宽约 8cm,边高约
4cm,柄长约 8cm。见附录 A 的图 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