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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M19101 - 2005

200 万美元)以下;或由授权人专项授权签订。

  6.3 合同文本应规范,条款明确,权利与义务对等,其主要内容包括: 合同标的、合同价格、结算

方式及期限、交货期和交货条件、技术条件和参数、签约各方的权利和责任、检验、验收、服务、培训、

包装、标记和运输要求、违约责任、合同修改和仲裁等。

  6.4 供货范围:明确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技术条件。

  6.5 交货期:合同生效后定型产品生产周期 10~15 个月;备件交货期 6~10 月。

  6.6 价格:执行公司当期限报价价格。

  6.7 货款结算方式

6.7.1 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30%(外贸合同 10%),特殊情况报经公司主管副总经

理批准。

6.7.2 进度款:进度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30~40%,根据合同要求生产进度一次或分次支付。

6.7.3 提货款:合同实行付款提货。发货前累计付款达到合同的约定。但累计付款低于 95%报经公

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6.7.4 质保金:质保金为合同总价 5%,特殊情况报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凡有质保金条款的

合同,产品质保期为自使用之日起 12 个月或自发货之日起 18 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

  6.8 包装发运和提货方式:包装按合同约定标准执行。发货应明确公路、铁路、海运等运输形式,

明确到站或到港地点;提货方式分为自提和代办运输。代办运输归口洛阳中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由其直接与顾客结算(执行代办运输不垫付运费的原则,在申请车皮计划前通知顾客,收到运输

费用或达到合同规定约定的付款比例后方可发货)。特殊情况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发货。

  6.9 项目负责人在签订产品合同中涉及有关公司运输、设备安装等问题时,应通知运输部门、设备

安装部门派员参加洽谈运输、安装事宜。

  6.10

销售总公司铸锻部签订合同时盖 洛阳中重铸锻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章。

  6.11 军工合同签订时需按《军工合同》格式签订。

7.合同生效

  7.1 正式签订的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国内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合同

章。

  7.2 合同交货期以合同规定约定的预付款(或收到银行的帐单)到帐日起开始计算。生产部门在

收到财务部门确认的预付款到帐通知后,下达生产工作命令。预付款不到位,原则上不下投产令。

特殊情况报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下投产令。

8.合同的发送、传递

  8.1 销售部门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合同摘要)及相关资料分

别发送生产经营部、矿研院、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质保部、采购部、技术部等相关部门。

  8.2 文件传递要规范,文件应有编制、审核、批准和部门公章,并保留发放记录。

9.技术准备

  9.1 项目负责人对技术部门提出影响准备进度的有关问题,要及时与顾客联系,必须在要求的限

期内完成,如因顾客原因拖延时间,交货期相应顺延,项目负责人必须让顾客确认,并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