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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

 

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

 

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 ,

 

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三、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

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

 

规定。

二十四、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

 

                                                           

 

 

合 同 纠 纷 的 处 理

  

  二十五、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

 

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六、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

 

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七、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

 

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

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

 

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

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
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

 

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八、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

 

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二十九、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

 

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市场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