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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

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

整改。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

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 15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

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

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

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

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

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

位置。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

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

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

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

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

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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