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

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若没有

约定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执行,从应付工程

价款之日计付。因此本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利息的计息时间应从应付款之日起至

 

实际付款之日止,利率按该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

  5、承包人要求甲供材收取保管费,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管费承包人按

 

规定收取。按照合同有约定从合同,该工程发包人须支付甲供材保管费。

  6、本工程项目特殊,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应该按三类工程取费(按照定额

规定本工程地上部分达到三类取费标准),承包人认为应该按一类工程取费

(按照定额规定本工程地下部分达到一类取费标准)。经认真分析研究费用定

额并咨询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本工程按二类工程取费。此取费得到了双

 

方当事人的认可。

  7、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条款赶工措施费工期在工程竣工完成的前提下,

提前 30%以上方可计取赶工措施费 2%,本项目自 2004 年开工以来至鉴定时,

尚有部分工作没完成,承包人在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完成工程内容的前提

下,不应计取此费用。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约定应该计算赶工措施费。依据合

同约定的费率计算已完工程赶工措施费为 172.1721 万元,但工程施工过程

中是否存在赶工,是否应该计赶工措施费,不在鉴定人的鉴定范围,请法庭

 

审理后确定。

  8、塔吊租赁费用:本工程比较特殊,总建筑面积为 90000m2,其中地

下室 33000m2、上部为 14 个独立四层框架结构组成(其中 1#楼为电影院),

工期紧,为确保工程能按时交付使用,按现场场地布置塔吊投入为 6 台,比

正常施工要增加 4 台塔吊,根据合同约定另外增加的 4 台塔吊按市场租金计

取租赁费用。按承包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租赁单价(此租赁费单价发包人未确

认)计算,扣除按定额已经计取的垂直运输费应增加 214725 元。但发包人对

租赁费单价有异议。鉴于对有分歧的非技术方面的证据,必须由司法委托人做

出是否有效的认定后,方能作为鉴定证据。鉴定人认为对租赁费单价有效性应

 

由法院定,鉴定人不能越权,此项争议交由法庭审理后确定。

找造价资料上一览造价文库!http://wenku.yl1001.com/z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