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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

 

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四、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 无故拖欠 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

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
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
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5 年 8 月 4 日)

63.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
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

处罚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 年 12 月 3 日劳动部发布)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已经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
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
25%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1995 年 1 月 1 日)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
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当支付劳动者的经济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 11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423 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